重庆拟规定住宅小区设置单车、摩托集中充电场所
11月28日,《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其中明确,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在二次审议稿中,新增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明确,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鼓励和支持既有建筑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地上,二次审议稿明确,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同时,二次审议稿中针对高层建筑,鼓励和支持应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实现火灾风险智能感知预警,提升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上游新闻记者 郭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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