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值年华 发表于 2024-7-29 09:53:58

装修施工注意安全!江津吾悦广场吾悦华府二期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江津双福“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4年6月22日15时许,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境内,彭X(自然人)承揽的江津吾悦广场吾悦华府二期8幢701房作业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该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江津双福“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一)事故人员基本情况。彭X(自然人),男,汉族,现年27岁,身份证号码:5002**********3218;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州区XX镇XX村2组XXX号附X号,现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XX上品X号,系承包江津吾悦广场吾悦华府二期8幢701房(以下简称701房)承包施工方。(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新城悦(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三楼3-1-10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8JWX81;法定代表人:敖XX;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20年11月2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房地产经纪,停车场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张XX,男,汉族,现年38岁,身份证号码:5116**********3131;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XX镇XX村X组XX号;系701房业主。张XX,男,汉族,现年61岁,身份证号码:5102**********2518;户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组XX号;系彭X雇用土建改造工人。(四)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6月15日,张XX与彭X签订《房屋土建改造合同》,并于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发包方(甲方):张XX;承包施工方(乙方):彭X;工程内容:拆墙、拆楼板、除渣和楼板、楼梯、梁、柱的现浇以及室内砖砌隔墙的施工及保养;施工地点:701房;合同价款:49998元;施工工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包含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和工程工期、文明施工以及所需工具的自备、维修等),并负责将所有工程项目完成后的成品移交给甲方。安全责任:乙方必须具备本现浇工程施工等工程项目的资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经查,彭X与工人张XX、王XX未签订劳动合同书。2024年6月19日,彭X电话联系张XX到701房作拆除工作。由于彭X发现此次工作量较大,就叫张XX通知王XX一起到701房做工,6月20日,张XX电话告知王XX。张XX、王XX两人劳动报酬以方量计算,由彭X支付。(五)事发现场勘验情况。事发现场位于701房,该房屋为框架结构,共有2层。房屋内可见拆除房屋后的大量建筑垃圾(以砖和空心砖为主),1楼被建筑垃圾铺满,2楼也有部分建筑拉圾。连接1楼和2楼的楼梯拆除近半,2楼阳台外有1个脚手架。事发具体地点为2楼楼梯左前方呈“L”形的转角墙。经物业公司工程部冯X对701房屋已拆除墙体对比房型图纸进行查看,该房屋不存在拆除承重墙主体的违规行为。在701房门口墙上贴有物业公司签发的《装修许可证》。二、事故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一)事故经过。2024年6月22日13时20分许,工人张XX和王XX在701房开始作业。张XX在阳台上面的钢脚手架上打槽子,王XX在房屋内拆墙。当日15时许,正站在阳台外面脚手架上干活的张XX听到房屋内墙倒塌“轰”的一声(听到“轰”的一声前,听到有二锤敲打墙的声音),然后,张XX立即低头往里看,并喊“王师傅”,但没人回应。张XX立即跑过去,发现王XX仰面躺在正在拆的转角墙地上,转角墙墙体已全部倒在地面上。张XX立即把王XX抱起来背靠墙坐起,于当日15时7分拨打彭X电话。彭X于15时9分拨打120电话,于15时10分和15时21分分别再次拨打120电话;于16时9分拨打110电话。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到达现场对王XX进行了抢救,经抢救无效,现场宣布王XX死亡。(二)死亡人员情况。王XX,男,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码:5102**********4718,户籍住址: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组XX号,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三)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0万元。三、事故应急处置(一)彭X应急处置。彭X立即拨打120电话,随后拨打110电话。(二)企业应急处置。1.物业公司在事故现场门口设置警戒线。2.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对王XX进行抢救。(三)部门应急处置。区应急局、双福派出所、双福街道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对事故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四)总体处置评估。此次事故,彭X,相关应急和救援部门到位及时,事故现场疏散及警戒及时有序,没有引起次生事故,未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6月27日,彭X与死者王XX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彭X向死者王XX家属先支付6万元处理王XX死亡相关事宜,关于死者王XX赔偿事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目前,死者已安葬,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四、事故原因和性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及综合分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分析认定,其原因如下。(一)直接原因。死者王XX在拆除墙体时违规采用先挖空墙体底部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二)间接原因。1.彭X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记录签字确认。2.彭X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3.彭X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五)事故等级:一般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彭X,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拆除作业前,没有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也没有记录签字确认;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没有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6.0.3和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此次事故为一般事故,且彭来为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王XX,在拆除墙体时违规采用先挖空墙体底部的方式进行拆除作业,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其责任。(三)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彭X,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未存在主观恶意,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20,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四)事故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了“一案双查”“三责同追”的相关工作。(五)物业公司相关情况。经查,该物业公司与张XX于2024年6月15日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单位施工责任书》《江津吾悦华府装饰装修审批意见》等相关装修资料,并于当日发放《装修许可证》。6月22日8时53分,物业秩序班长唐X到701房提醒装修工人注意安全。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在事故现场门口设置警戒线,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以上情况,均有记录可查,故建议在本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不予追责。江津区“6·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2024年7月9日
(来源:中国基建)

二月春风 发表于 2024-7-29 12:08:39

安全第一

刘义文 发表于 2024-7-29 12:21:11

警钟长鸣!

AK-47 发表于 2024-7-29 14:43:53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肯定少不了。

随意2022 发表于 2024-7-29 23:11:34

注意安全

韩腊梅 发表于 2024-7-29 23:11:44

安全第一

洲舟 发表于 2024-7-30 00:09:37

安全第一

吴显超 发表于 2024-7-30 06:05:53

很多人就是乱求搞,

枫叶416 发表于 2024-7-30 07:57:58

注意安全

娜娜姐 发表于 2024-7-30 09:44:14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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