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依依 发表于 2024-11-18 11:18:07

【以案释法】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

      为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运输市场安全有序、群众平安出行。江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特选取近期典型案例公示。
01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

法条链接
      1、违法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      2、处理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3、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第三条之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典型案例1
      违法事实:2024年1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江津区珞璜镇华兴路路段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江津区****维修店正在给三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更换机油,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显示为三类汽车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不具备维修危险品车辆资质,存在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责令该维修经营者立即改正其超范围经营行为,确保所有维修活动均在已备案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典型案例2
       违法事实:2024年1月22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附近路段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江津区****维修店正在对渝D*****号车进行喷漆作业,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显示为三类汽车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三类汽车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不具备喷漆作业资质,存在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证据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责令该维修经营者立即改正其超范围经营行为,确保所有维修活动均在已备案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执法小贴士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不同类别可维修的范围及能力具有差异,群众可根据维修需求,据实选择与需求相匹配的类别。
   如:整车修理、总成修理等经营业务仅一类、二类经营者才具备相应资格;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专门从事汽车的专项修理或维护,如电器仪表、轮胎、装修涂饰等。
      超备案经营范围进行维修的机动车维修厂在维修车辆时,未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作业,如焊接、喷涂、零部件更换等环节存在瑕疵,甚至有的维修厂使用劣质配件以次充好,给车辆的安全性能埋下了隐患。
      此外,这部分维修厂在维修后不能提供完善的质保服务,一旦车辆出现问题,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消费者到店进行机动车维修时可以查看该机动车维修厂的经营备案证明,并仔细了解其上面所标注的具体经营范围,以确认该维修厂是否具有相应的维修资质。

来源:江津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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