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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四面山镇双凤村委会侵占集体土地违章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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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9 08: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事实
侵占集体土地违章建房
请求事项
恢复集体土地原状,及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事实和理由
  现干岚垭地块(原海月小学)地处现双凤村四组境内,原海月小学是1971年由原海月六组集地,海月村各组投资投劳而建。19987月办理了证号为4471号的土地证,产权人是江津市风场乡中心小学校(海月小学),单位性质为全民,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法人代表为代华德,主管部门为江津市教育委员会,土地坐落在江津市风场乡海月村六社干岚垭;面积为15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2002年,江津市付家镇双凤中心小学校与江津市付家镇海月村委会签订让房合同,江津市付家镇双凤中心小学校转让两间教室和一间厕所给江津市付家镇海月村委会,江津市付家镇海月村委会转让一间房屋和一个小巷给江津市付家镇双凤中心小学校。剩余部分校舍仍属于江津市付家镇双凤中心小学校所有。后因学校搬迁,原海月小学停办,原海月小学校舍闲置。后几经行政区域调整,与2008年,该地块被现双凤村委会复垦。20189月双凤村委会在未与村民商量和未取得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用于贫困人口危房改造用地。
   我村民小组于2018921日联名委托向四面山政府递交信访请求,于20181021日收到四面山镇政府的回复(见附件),我村民小组村民对回复意见意见重重,1、回复中的调查情况称“原海月小学是1971年由原海月村所辖各社投资投劳投地而建”,而实际情况是“原海月小学是原海月六社集地,海月村所辖各社投资投劳而建”,为什么调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2、回复中的处理意见称“原海月村因行政区划调整已不存在,按权属来源和行政区划调整事实,现村委会将原村委会资产复垦符合历史实际情况。”和“原海月村小学是由原海月村所辖各社投资投劳投地而建,虽然产权人是江津市凤场乡中心小学校,但该学校停办时其原上级主管部门也未对该处资产进行处置,现该法人已撤销多年,原校址已闲置成危房,其土地房屋应视为原海月村村委会集体所有。由现双凤村村委会处置原海月村村委会集体资产符合历史实际情况。”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集体土地是不是属于农民所有?既然是属于农民所有那么该集体土地的用途我们是不是应该有最基本的知情权和使用权?该校地从学校搬迁后的变卖、转让、复垦到如今在该地块上建房,有那一件事情通过村民小组会议告知和商议过?有那一比账目公示过?我社投地办学属于公益事业,学校搬迁之后土地是不是应该归还我村民小组集体?人民公社时期所概括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基本没有改变。只不过生产小“队”的称谓变成了村民小“组”而已。村民小组是农民最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难道这也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而改变吗?就好比一个人的姓名本质,不会因为着不同品牌的装而改变一样。我国《物权法》规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和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该法规定,双凤村委会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我们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权?3、回复中的“五保户和贫困户修建保障住房后其产权归属以产权证为准。”难道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有权是这么随随便便不经过村民小组会议商议就能更改的吗?村委会此举听起来好像是为村民做好事,实际是侵占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试问这样的村委会你怎么去依法管理村民,未进行依法审批后再使用土地的合法行为,我们现进行实名举报是行使依法监督之权利,请求土地管理职责部门及时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案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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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7 14: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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