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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地点,相同事故形态,时隔15天,摩托车驾驶员是否该承担全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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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8: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来自 保留地址
                                                                                                   
      5月22日,区交巡警在微信公众号头条推文里讲了一条事故案例——《西江大道上小车撞上电动车,电动车驾驶员负全责》。

      据民警在现场观察得知:电动车车行方向与旁边人行横道的红灯是同时亮起的,于是得出了“电动车肯定是在黄灯最后一秒或红灯亮起时通过的停止线”这一结论。电动车驾驶员因此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天我们要讲的案例
与上次所讲的案例非常相似

      昨天,也就是6月4日17时50分许,在西江大道与南北大道路口发生了“复制粘贴”的一幕,一个似曾相识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民警眼皮底下,与“原版”事故的发生时间点都只相差1分钟。

有了上次处理事故的经验
这次通过观察旁边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灯
民警很快就得出了
摩托车驾驶员闯黄灯的结论

      事故发生后,正在该路口不远处值守晚高峰的民警很快到达了事故现场。摩托车倒在路中间,摩托车驾驶员许某(男,56岁)坐在地上捂着脸,神情痛苦,脸上、手上、地上都有明显血迹,安全帽掉落在一旁,想必是在跌落的时候掉在地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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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事故相似度是不是有99%?
只是上一次是电动车,这一次是摩托车
摩托车驾驶员佩戴了安全帽的
是的,是安全帽,不是安全头盔
之前我们也讲过二者的区别
安全帽并不能代替安全头盔
在事故发生时,它的保护力非常弱
如果许某佩戴了安全头盔
在这样的撞击力下跌落
可能并不会造成面部受伤

目前,许某因受伤还未到大队处理事故后续事宜,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为了出行方便,大家花钱购买了摩托车或电动车。为了安全,难道不该再花点钱,买个合格的安全头盔吗?毕竟安全才是头等大事啊!如果安全都无法保证,方便又有何意义?

来源:江津区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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