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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法院:丈夫为妻子“闺蜜”买车,昔日姐妹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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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6 19: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
转账4万元
给妻子的闺蜜买车付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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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
妻子将丈夫和曾经的好姐妹
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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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初,芳芳与兰兰在江津区双福街道合伙经营一家母婴店。2020年9月,芳芳在不经意间翻看丈夫小袁手机时,竟在里面发现了小袁和兰兰的亲密视频,这才得知两人在合伙经营母婴店期间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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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此事后,愤怒的芳芳决定退出母婴店经营,将股份转让。然而就在查账目时,芳芳发现小袁两个月前竟然还瞒着自己在某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为兰兰买车付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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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兰兰的部分转账记录)

为了讨回这笔钱,芳芳将昔日姐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赠与无效,返还购车款。庭审中,兰兰辩称其中2万是小袁偿还借款,另外2万是其在经营母婴店期间守店的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兰兰提交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小袁借款2万元,但另外的2万元却无证据证明,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也未催收,与常理不符,遂认定其中2万元系小袁为维系情人关系而赠与的款项。


小袁对兰兰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遂判令兰兰退还芳芳2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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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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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即为重要体现。


因此,夫妻一方为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不仅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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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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