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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男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出车祸,厂家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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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法院:男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出车祸,厂家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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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仙
江小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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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7 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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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重庆
交通拥堵、停车困难成为许多人驾车出行的一大难题,小巧、便捷的电动自行车便成为备受青睐的交通工具
但你是否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参数也是有标准如果超标又有怎样的后果
案情回顾
日前,刘某驾驶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不慎驶入相对方向的车道,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重型普通货车左前角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据查,刘某车辆的用户使用手册标注其产品名为“电动自行车”,并标注了在时速、整车质量以及电机功率等方面的参数,如最高时速小于20㎞/h,质量小于35.5kg等,看起来应属于非机动车辆。
然而,经鉴定该车辆最高时速达到41㎞/h,整车质量达137.50㎏,电机功率1500W,并未设置人力脚踏骑行部件,各项参数均远高于产品手册显示的数据。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该辆车的特征明显不符合一般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且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应认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交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驶入相对方向车行道撞上路边停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刘某的亲属以该车辆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将车辆生产厂家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该车实际的最大时速、质量、电机功率明显高于该公司所载明的电动车的标准及行业标准,该车辆应属于机动车辆,因此认定该车存在产品缺陷。
由于机动车在操作规范等方面相比非机动车对驾驶人员的要求更高,故该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与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10%的侵权责任,赔偿9.9万余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体而言,对于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即可视为存在缺陷。
为电动自行车制定详细的产品技术标准,就是在产品设计层面限制其性能,以保护使用者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超标生产会让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实际驾驶了机动车,其对车辆的控制力显然不足,对自身和行人都将带来更大的隐患。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购买正规、合格的产品,更要谨记无论驾驶何种交通工具,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做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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