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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疑似偷窥?一男子在酒店坠亡,家属起诉索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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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疑似偷窥?一男子在酒店坠亡,家属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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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依依
江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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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23: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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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庆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一男子疑似为偷窥他人隐私潜入某酒店后翻窗坠亡,死者家属要求涉事酒店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当庭判决驳回。
案情回顾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某写字楼15-16层开设有一家快捷酒店。据监控显示,2020年10月7日凌晨4时6分左右,小何(化名)从写字楼的消防通道进入该酒店大厅,避开酒店工作人员,沿着墙壁边缘快速绕过前台,随后进入该酒店内部去到16层客房区域。在走廊徘徊一阵子后,小何来到走廊尽头的客房门外,或站在房门口,或趴在门前地板上,或四处东张西望。
(快速走过酒店大厅)
(趴在客房门前)
房门旁边是一扇离地1米左右的窗户,窗外左侧约一米外为酒店房间卫生间的窗户。4时20分,小何将放置在窗户右侧的植物移开,起身翻出窗外。5分钟后,小何从窗外返回后,又继续趴在该房间门口。4时26分,小何第二次从窗户翻出,然而,这次却再未见小何返回……
(挪开植物翻出窗外)
清晨7时,有人在该写字楼7楼阳台处发现一名男子尸体。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坠楼身亡的正是翻窗的小何。
警方在调查中还发现,小何曾经于2019年因在另一酒店通过偷听偷录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5日。
2022年8月,小何的家属将酒店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酒店窗户处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对小何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案涉酒店赔偿2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小何凌晨绕过前台进入16楼客房区域,本就是在逃避酒店监管,同时该酒店窗户离地高度对于正常成年人而言并不存在安全隐患,窗边还摆放有景观植物进行遮挡,在此情形下要求酒店设置警示标志过于苛刻,故不应要求案涉酒店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小何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丰富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对于翻越位于16层楼的窗户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完全有能力预知,此外,根据小何在案涉酒店的行为以及曾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可以推断小何翻窗等一系列行为是为了侵犯他人隐私,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故小何死亡系自身原因所致,应当对自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江津法院最终当庭判决驳回小何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经营者、管理者等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针对不同对象所负担的义务并不相同,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应当限于合理范围内。该合理范围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一般生活经验进行判断。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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