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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法院:奇葩!江津两人恶意抬价拍品,一个拘留一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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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5 21: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法院公众号发文,在一起司法拍卖中,有两人串通恶意抬价,成交时却反悔,违反相关法律被罚。以下是原文内容:

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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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中,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的工作,多年来已逐渐为社会大众所熟知。
网络司法拍卖是否等同于网络平台购物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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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首次在一起司法拍卖中,对串通恶意抬价的竞买人和被执行人开出“罚单”。
百万补偿分文未给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郑某与冉某本是结婚多年的恩爱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9月协议离婚。2020年10月,因郑某一直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200万元,冉某将前夫郑某诉至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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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郑某向冉某支付离婚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郑某仍未履行,冉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偏僻门面高价成交悔拍背后恐有蹊跷
执行过程中,法官对郑某位于江津区双福街道的一间门面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人民币41万元。之后,执行法官将该门市移送司法拍卖,起拍价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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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家没想到的是,该门面拍卖过程甚是“火热”,加价次数多达171次,最终被一名叫王某的买家以50余万元的价格拍下,比评估价还高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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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门市地处偏僻,周围门市大多闲置,怎么能卖出如此高价?”执行法官欣慰之余,不禁产生了些许疑惑。

拍卖成交的第二天,执行法官按流程通知买家王某交纳尾款。然而,王某竟称价格太高不想要了,还提出让法院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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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严肃批评了王某的悔拍行为,并告知保证金依法应予没收。
抽丝剥茧查明真相竟是恶意串通搅局
当执行法官追问悔拍缘由,王某支支吾吾后便匆忙挂断电话。
“里面恐怕有猫腻!”这样的反常表现加深了法官的怀疑。执行法官认为,王某极有可能是郑某找来抬价的。这样的猜测在法官与申请人冉某沟通后得到了进一步验证,冉某告诉法官,郑某曾在电话争吵中提过要找人搅局。
7月某日,执行法官接到冉某的电话,称在双福某路边堵住了被执行人郑某。执行法官迅速出警,将郑某带回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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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官晓以利害,拘留室里的郑某很快承认了自己出钱找朋友王某恶意竞拍抬价的事实,称只是想搅局报复冉某。随后,执行法官将郑某被执行拘留的情况电话告诉了王某,见事情败露,王某也承认了违法事实。
事情败露害人害己一个拘留一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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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法官对二人进行了严厉批评,针对二人妨碍司法拍卖的行为与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对郑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王某作出没收2万元保证金,不得参与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成交价如低于首次拍卖,补足差价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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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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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鼓励社会大众参与司法拍卖。拍卖过程参与越广泛,竞价越充分,越能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
津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司法拍卖有规矩,诚实竞拍是正解,参与拍卖前请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找人串通恶意抬价、恶意悔拍均属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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