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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区法院:事发江津!“气死人”真发生了!男子因吵架竟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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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9 09: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气死我了”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表达情绪时常用的话,但在争吵过程中如果一方真的被“气死了”另一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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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吵架气死”引发的案件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2022年春节期间,老刘骑摩托车到客运站接妻子回家,由于妻子还未到站,老刘便把摩托车停在了客运站附近的路口,径直排在了正准备拉客的“摩的”小龚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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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龚见状,误认为老刘也是来客运站拉客的,于是和老刘说按顺序排队。老刘认为这个年轻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茬,冒犯了自己,便和小龚争吵起来。争吵期间,老刘情绪愈发激动,声音也越吵越大。
妻子到站后找到了老刘,然而妻子不但没有对老刘进行劝解,甚至也加入了争吵阵营,在两人的“联合夹击”下,小龚一直处于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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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持续了4分钟左右。老刘和妻子取得了“胜利”,但因老刘情绪一直很激动,所以直至吵完都没有平复下来。夫妻二人正准备离开时,老刘突然昏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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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老刘一家将小龚起诉至江津法院,要求小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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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刘骑摩托车停在被告小龚前面,小龚认为老刘应排在后面与老刘理论,小龚的沟通属于一般公众日常交流的范围。双方争吵的时间非常短暂,期间被告小龚并未下车,并无欲伤害老刘等肢体动作,二人一直保持一定的距离。争吵期间,老刘本可骑车带妻子离开,但两人却继续与被告小龚争论。

小龚不论是否为“摩的”拉客,其与老刘沟通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正常人死亡,老刘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小龚对老刘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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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的故事当属罕见,吵架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主要看两点,一是被告对死者死亡是否具有过错,二是被告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什么情况为“有过错”对于过错的认定以注意义务为基础,即行为人对于损害后果有期望、放任的心态或者对于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

什么情况为“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通常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该行为是否达到相当程度从而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具体责任的大小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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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本案法院裁判结果明确了法律不保护挑起纠纷者的不合理请求,倡导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的理念,弘扬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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