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将会被从重给予政务处分?来看看“硬核”科普——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应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原文链接>>>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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