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普法案件 珍惜美好生活,毒品万万莫沾! 江津这个80后 在风华正茂的年纪与毒品扯上关系
如今,又因为贩卖毒品
被检察院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
渝津检刑诉〔2020〕Z68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点左右,被告人左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一门市外以人民币37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9克)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31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左某某被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51克),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意见: 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付 豪 2020年7月7日
被告人情况: [size=21.3333px]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村**祖**号。[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size=21.3333px]被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size=21.3333px]
因涉嫌贩卖毒品[size=21.3333px]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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