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取石修路的幌子,把挖来的山石低价贩卖,面对承办检察官的调查,还百般抵赖拒不承认。承办检察官多方调查取证,抽丝剥茧,终于抓住了“狐狸”的尾巴。9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斌被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size=17.068px]。 2018年1月,王斌以交通不便为名,向巴南区七田村村委会申请自筹资金修建0.8公里公路。获得批准后,他在未取得任何采矿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挖机在15公里外的珞璜镇同福村原川东煤矿处私自开采山石并低价贩卖。 同年5月30日至8月21日期间,原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先后向王斌3次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斌限时恢复土地原貌,然而王斌仍我行我素,不为所动。 同年11月1日,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该案。得知该采矿点形成的采坑边坡高达33米,陡且局部存在危石、浮石,失稳的可能性大,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们驱车到达现场取证时也发现,山体已经被掏空大半,露出大片荒凉的岩石壁,周遭的植被、水系被破坏,现场一片狼狈。 “取证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甚至难度重重。”承办检察官回忆道,首先王斌十分狡猾,不配合办案工作。他紧咬“挖山是为了修路,且经过村委会批准”,“采石范围既不是国家规划的矿区,也不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借口,对犯罪事实百般抵赖。为认定王斌的犯罪性质和罪名,区检察院检察官反复审阅全部案件材料,详细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从当地村民、护林人员、挖掘机司机、下游买家等17名相关人员的证词中寻找蛛丝马迹。面对王斌对自己犯罪事实的坚决否定,检察官从提取的王斌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整理卫星对比图、现场照片中搜集强有力、多方面的证据。经过多次补证后,王斌辩解的理由在翔实的证据面前一一溃败。 今年初,区检察院以王斌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非法采矿的行为对当地的生态和地质环境造成了破坏;王斌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43.20万元,情节属于特别严重。 今年9月21日,区法院判处王斌有期徒刑3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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