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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熟能生“撬”?江津一前换电员盗窃“小黄车”电池21个,被抓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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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9 09: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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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度电穿行一座城。”近年来,路边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慢慢变成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它在为人们解决日常通行中“最后一公里”的同时,还更加省时省力。然而这新增的“电”,却让某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因多次盗窃“小黄车”电池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黄某曾是某租赁公司员工。虽在公司里仅仅工作了几个月,但其从事的工作是给公司经营的“小黄车”换电池,这让黄某对“小黄车”内部结构十分了解,也知道小黄车电池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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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指认盗窃现场)

2023年3月至5月,黄某因缺钱,动起了盗窃小黄车锂电池的心思。他在凌晨借夜色掩护,骑摩托车陆续在江津区的学校、小区附近,熟练地用螺丝刀撬开“小黄车”上的锁眼,盗走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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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锂电池)

2个月来,黄某共盗窃了锂电池21个,其中14个被其转售,获利2030元,剩余7个锂电池被其藏匿于家中小区车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黄某盗窃的小黄车锂电池价值共计人民币6270元。案发后,黄某家属已退还租赁公司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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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价值人民币627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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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边的共享小黄车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仍属于背后的租赁运营公司,盗窃共享单车锂电池的行为与盗窃普通电瓶车锂电池并无差别,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名为“共享”,切莫将“共享”擅自变为“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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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君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共享单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坚决抵制乱停乱放、私占不还、随意损毁等行为,让绿色与文明共行。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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