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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故意逾期举证,法院对当事人开出5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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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8 09: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法庭上若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即便言辞再激烈也只是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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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积极、诚信地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若故意逾期举证还可能承担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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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某劳务公司的逾期举证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

案情回顾
此前,某工程公司将江津双福的一处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工程完工后,双方在劳务费用的结算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劳务公司坚称自己应获得330余万元工程款,因此一纸诉状将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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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劳务公司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图通过专业的评估来确定自己应得的工程款。然而,在鉴定程序即将启动之际,劳务公司却突然撤回鉴定申请,且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承办法官多次与劳务公司沟通,告知其撤回鉴定申请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劳务公司依然坚持撤回。在没有证据证明劳务造价总金额及双方最终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江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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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再次提出鉴定申请。新事实的出现导致本案被发回重审。
重审立案后,江津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对该案的事实重新进行了梳理,最终判决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8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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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处罚决定书)劳务公司在一审中撤回鉴定申请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二审中又提出申请,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劳务公司的行为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明显恶意的逾期举证行为,应予以惩戒。因此,法院对劳务公司作出5万元的罚款决定。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劳务公司已于当日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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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诉讼权利,更是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的诉讼义务。恶意逾期举证,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高效进行。法院将依法对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惩戒,以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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