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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江津!三人雨夜 “挖坟摸金”,赔了钱财又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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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江津!三人雨夜 “挖坟摸金”,赔了钱财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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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二妹
江二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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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17: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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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前言在影视剧的渲染下,盗墓行为似乎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那些古老而宏伟的墓葬,在人们心中逐渐与巨额的宝藏联系在一起。当虚幻的荧幕故事照进现实,且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如何认定......
PART 01- 一个谣言引发“宝藏梦”
在重庆市江津区的一个小村子里,有一座古坟,通长约10米、宽5米、正面近2米高,由岩条石围砌而成,墓碑前摆放了香炉、拜台、长条石凳,墓碑落款大清光绪二年(1876年)。
(江津某村庄的古坟)
如此古老又气派的古坟,似乎昭示了墓主人大户人家的身份。村里逐渐流传着一个谣言,说这座古坟里埋葬有金条和金戒指等贵重陪葬品。多数人只把这个谣言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但陈大却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好机会!
陈大在上世纪80年代曾被判过刑,目前无业。2023年春,他找当地的生产队长李某某买鸭子,闲聊之中得知那个墓主人生前很富有,二人便商量着去挖坟。
李队长给陈大指了坟墓位置,说道:“我是这里的生产队长,挖坟遭别个看到不好得,我就不出面了。到时候我观察周围的情况,提供情报。”
既然人手不够,有这等发财的好事,怎能忘了好兄弟?陈大立刻找到了同样无业的好兄弟陈二:“那个坟里有金条、金戒指和玉石,到时候挖到好东西我们三个人平分。”
三人美滋滋地做起了“挖坟摸金”的发财梦。
PART 02- “摸金校尉”组队挖金条
很快,李队长打听清楚坟墓周围住户不多,也没人养狗,不用担心挖坟被发现,尽职地做好了前期筹备。
2023年9月的一天,陈大、陈二开着面包车来到李队长家中。李队长热情招待二人吃过晚饭,等待周围的住户入睡。
当天半夜暴雨倾盆,为陈大和他的好兄弟陈二提供了完美的掩护。两人带着铁锹、錾子等工具,走了半个小时左右到达古坟所在地。
雨水哗啦冲刷着竹林,他们的挖掘声被掩盖得无影无踪。陈大和陈二轮流挖掘,泥土和雨水混合着汗水从额头滑落,眼神中满是期待和贪婪。
二人选择从坟头顶部开始挖,挥汗扬土,挖出一个3米多长、0.9米宽的盗洞,几个小时后,总算触到了一块又长又厚的封顶石。
(破坏古坟的盗洞)
二人一喜,连忙用錾子撬开墓室封顶石,露出一条缝隙,陈大试了试却发现挤不下去,就让身材比较瘦小的陈二进棺室找金条、自己站在一旁“望风”。
“哥,没找到金条啊!里面啥子都没得,就一个破枕头!”陈二弓着腰,在昏暗的光线里找遍了也没看到值钱的东西。
陈大傻了眼,抹了一把脸上的雨水,他不甘心地探头向洞里望去,却只见到陈二无奈地摇头。“算了算了,这瓷枕不值钱别拿了,赶紧回李队长屋头换衣裳。”
返程途中,狼狈又失落的二人将作案工具扔进了河里。回到李队长家中,陈大、陈二为证明自己没有私吞宝藏,特地当着李队长的面换衣服,脱个精光,坦荡地展示二人确实空手而归。
没如愿挖到金条,盗墓小队也只得悻悻而散。
PART 03- 盗墓小队“赔了钱财又获刑”
数日后,墓葬主的后人杨某某报案称其祖坟被挖。杨某某表示,这是他曾祖父的坟,曾祖父并非传言中的富人,而是普通的石匠,只是他的徒弟帮他把坟墓修建得很好,里面没有什么贵重财物。
经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涉案墓葬是一座清代晚期古墓葬,保存比较好,形制独特,在清代的重庆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而盗洞损坏了墓葬封土及墓室结构,墓葬的原真性和完整性遭到不可逆的破坏。
李某某、陈大、陈二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取得谅解,三人连忙请民警帮忙联系家属出钱修复涉案墓葬,各自赔付了墓葬主后人杨某某5000元,共计1.5万元。
在江津法院的审判庭上,三人低着头,听着法官宣读的判决。最终,三人因盗掘古墓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就这样,盗墓小队虽然没能挖到“小黄鱼”,赔钱之余倒也收获了一副“银手镯”。
(上述情景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告人供述、报案记录等相关资料还原)
故事看完有的朋友不禁会问
为何这三人挖坟没偷到东西也被判刑了呢
一起听听津法君怎么说
盗掘古墓葬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相关价值就构成本罪,至于是否盗得文物、是否对文物造成破坏,则对量刑有影响。
古墓葬是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体现其文化发展水平的墓穴及有关设施,具有丰富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属于珍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本案中的三人共同盗掘清代晚期古墓葬,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人为了一个谣言,触犯法律,违背道德,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此外,若盗掘的是一般坟墓,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以及1000元以下罚款,并且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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