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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动态] 江津区查处一起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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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7: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到辖区内某水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员现场查看了该水厂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供管水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进入该水厂制水车间内,可见二氧化氯发生器在工作,水厂正在制水。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该水厂清水池出厂水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检验报告评价中的菌落总数、肉眼可见物、浑浊度、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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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检查现场(图片与案件无关)经调查核实,该水厂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采用部分机械加药方式,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50吨/天,涉及0.4万人口饮用,系农村饮水工程。该水厂的混凝、沉淀池虽加盖了彩钢顶棚和底部金属网罩进行物理控制,但由于水厂建址在海拔960米左右的杉木林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全年气候温和湿润,日照充足,导致蚊蝇孳生于混凝、沉淀池内并产卵繁殖。此外,供管水人员未严格按照标准投加消毒药剂,从而导致微生物指标、一般化学指标及肉眼可见物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该水厂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该水厂进行行政处罚。
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福祉,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单位之一,始终把这项工作当成重中之重。下一步,该支队将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督监测力度,对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质消毒、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不定期联合疾控部门对水质进行抽检,掌握水质的实时变化状况,消除一切有碍水质卫生安全隐患,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法律链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来源:健康江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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